江西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调剂使用管理
发布时间:
2024-04-17 00:00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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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4月11日,江西省卫生健康委、省中医药管理局印发《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调剂使用管理的通知》,对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调剂品种、范围、程序和管理等事项作出相关规定。

  《通知》要求,调剂制剂品种为获得省药监局《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件》《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批件》或《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回执》的品种;自申请调剂之日起,已在医疗机构临床使用2年以上(非临床需求、制剂质量原因而停产的其他因素除外),疗效确切、安全稳定、无严重不良反应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,以及确因临床必需、市场短缺并经研究论证可纳入目录的化药制剂品种。

  《通知》提出,调剂使用双方应均为江西省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,调出方与调入方应同属具有协作关系(包括医联体、医共体、医疗集团、专科联盟,以及中西医协作、对口支援、托管关系)的医疗机构。已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机构制剂,在获得省药监局调剂批件后,且由制剂调入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使用,可同步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。